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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YC 要求
注册代理人在设立内维斯架构前需要的材料。选择架构类型,查看具体要求。
架构
须提供文件的人士
- 每位最终实益拥有人
- 每位成员
- 每位经理
- 每位股东
- 每位董事
- 委托人,即设立信托并注入资产的人
- 保护人(如设有)
- 每位指定受益人
- 您的私人信托公司的每位董事
- 创立人,即设立基金会并注入资产的人
- 您委任的每位理事会成员
- 监事会成员(如有)
- 每位指定受益人
如果您的套餐包含代名人,代名人的文件由我们负责;您只需提供您方人员的文件。
如果受托人为私人信托公司,我们还需要该公司的注册文件。
如果由我们提供专业理事会成员,其文件由我们负责。
每位人士须提供的文件
- 经认证或公证的护照、政府签发的带照片身份证件或有效驾照复印件
- 经认证或公证的住址证明,例如水电费账单或银行、信用卡对账单,须为近 6 个月内近 3 个月内出具
- 近 3 个月内出具的专业推荐信
- 近 3 个月内出具的银行推荐信
如涉及公司
如由公司担任成员或经理董事或股东委托人、保护人或受益人创立人、理事会成员或受益人,我们还需要:
- 该公司的公司章程、成立证书或同等文件
- 其每位个人所有人的上述个人文件
信息与声明
- 三个备选公司名称,按优先顺序排列
- 公司的完整经营目的(仅写“控股公司”不够)
- 资金来源及预计资本
- 账簿和记录的存放地址
- 拟注入信托的资产及其大致价值
- 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
- 拟定受益人及意愿书草稿
- 偿付能力宣誓书,须在资产转让前签署
- 拟定名称及目的:私益、慈善或两者兼有
- 法律形式:基金会、信托、公司或合伙
- 注入资产,及其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
- 拟定受益人及监事会(如有)
- 您或您的直系亲属是否曾担任公职
- 除交通违规外的任何刑事指控或定罪记录
信托和基金会的具体要求将在咨询时与受托人或理事会确认。提交注册前须提供认证副本;下单后我们会告知您寄送地址。
内维斯离岸公司与信托法律
设立内维斯 LLC、IBC、信托和基金会的各项条例,以及适用于所有架构的联邦牌照、反洗钱和税务透明度法律。
| 法律 | 适用对象 | 主要内容 |
|---|---|---|
| 架构 | ||
| Nevi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dinance, 1995Cap. 7.04 (N),内维斯有限责任公司条例,经修订,包括 2018 年和 2023 年修订 | LLC | 设立、成员和经理、扣押令作为债权人唯一救济、债权人保证金、诉讼时效 |
| Nevis Business Corporation Ordinance, 1984Cap. 7.01 (N),内维斯商业公司条例,经修订 | IBC | 注册成立、股份、董事和高级职员、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、迁入及迁出内维斯 |
| Nevis International Exempt Trust Ordinance, 1994Cap. 7.03 (N),内维斯国际豁免信托条例,经修订 | 信托 | 豁免信托、受托人和保护人、防挥霍条款、不承认外国判决、欺诈性转让规则 |
| Multiform Foundations Ordinance, 2004Cap. 7.08 (N),多形式基金会条例,经修订 | 基金会 | 可采用公司、信托或合伙形式的基金会;理事会、监事会和受益人 |
| 牌照与监管 | ||
| Nevis Trust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Ordinance, 20212021 年第 2 号 | 所有架构 | 注册代理人、公司设立代理人、受托人和代名服务提供商的牌照 |
|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ctCap. 21.10 | 所有架构 | 监管内维斯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机构 |
| 反洗钱 | ||
| Proceeds of Crime and Asset Recovery Act, 20202020 年第 9 号,经修订 | 所有架构 | 洗钱罪、没收和资产追回 |
| Anti-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, 2011经修订 | 所有架构 | 客户尽职调查、记录保存和可疑活动报告 |
| Financial Services (Implementation of Industry Standards) Regulations, 2011经修订 | 所有架构 | 服务提供商的 KYC 标准,包括实益所有权信息 |
| Anti-Terrorism Act经修订,连同其恐怖融资条例 | 所有架构 | 恐怖融资罪和制裁名单审查 |
|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Act | 所有架构 | 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活动报告的机构 |
| 税务透明度 | ||
|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Act, 20162016 年第 13 号,连同相关条例 | 所有架构 |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(CRS) |
| FATCA implementation actCap. 21.25 | 所有架构 | 根据美国与圣基茨和尼维斯之间的协议,申报美国人士持有的账户 |
| St. Christopher and Nevis (Mutual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Taxation Matters) Act经修订 | 所有架构 | 应请求与协定伙伴交换税务信息 |
| Tax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s OrdinanceCap. 6.11 (N) | LLC 与 IBC | 内维斯税务管理,包括申报和罚款 |
本摘要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法律会定期修订,请向圣基茨和尼维斯法律委员会或内维斯 FSRC 核对现行合并文本。圣基茨和尼维斯的联邦法律与内维斯条例同时在内维斯适用。

“离岸本身从来不是丑闻,保密才是。去掉保密,剩下的就是良好的法律。”我们的立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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